历史上,苏格拉底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三人造就了一个时代,也终结了一个时代。在他们之后,哲学开始分化,柏拉图、亚里士多德身后各有“学园派”和“逍遥派”,伊壁鸠鲁和芝诺则分别创立了“伊壁鸠鲁派”和“斯多亚派”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一些论述已成经典,后人引述不胜其详。相对而言,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法学思想受到的关注不及前两者,但实际上,他们亦是当时十分重要的法学派别,并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。他们继承古典传统,把法律学说同伦理、哲学学说紧密结合起来,并扩展到国家和社会领域,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就伊壁鸠鲁派而言,人们常提到“契约论”。其实,该派除了用它来说明国家,也用它来说明正义以及正义和法律的关系。
伊壁鸠鲁认为,正义不过是某种“约定”,目的在于防范彼此伤害;有约定,始有正义,无约定,即无正义;世上没有正义本身,有的只是约定,也没有不正义本身,有的只是恐惧;一般而言,正义是普遍的,但也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。那么,如何来判定正义与否?他认为,首先是利益,其次才是法律。一件事如果符合利益,有利于交往,有利于社会关系,就是正义的,否则便是不正义的,无论过去现在,无论有无法律都是这样。
不难看出,在伊壁鸠鲁派那里,法律并不是第一位的,法律虽然有体现正义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维护利益。伊氏这样看待法律、正义和国家,同其伦理学说不无关系。在伦理学上,伊氏以“快乐论”著称于世。他断言,至善在于“幸福生活”,幸福生活在于“快乐”,虽然伊氏很看重理性、美德和精神上的快乐,不过他从不鄙弃、贬低那些“低级的”快乐和欲望,他说:“可以感触的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。”这样,根据利益来衡量事物的道德价值、法律意义,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从其思想的点滴中,隐约可以看出后世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一些影子,而当下正时兴的经济分析法学,以效用、利益来分析甚至解构正义、公平等法学上的传统概念,似乎与伊氏以利益为主旨的思路也一脉相袭。伊氏关于正义不过是某种“约定”的看法,更是与经济分析法学的某些论断有着惊人的相似,虽然两者在具体分析方法上不可同日而语,但理念却是相通的。或许人类的思想流派自古以来就有着或隐或显的脉络相承。
与伊壁鸠鲁派重约定、感性不同,斯多亚派重自然、理性。众所周知,在人类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的自然法思想,就是由斯多亚派首先提出的。其自然法思想导源于其宇宙观。他们认为,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,存在着一个支配万物的法则,人是宇宙的一部分,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。这种普遍法则就是“自然法”。芝诺的一句著名格言就是:“遵从自然而生活。”
在斯多亚派思想中,自然和理性是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。他们从为,理性既是灵魂的主宰所在,也是万物的主宰和主管。自然和理性,本质上相同,至少是相通。“遵从理性”即“遵从自然”,反之亦然。斯多亚派的法律观念就是在“自然——理性”的框架中展开的,这样便有了后世所谓的“自然法”或“理性法”。
与伊壁鸠鲁认为正义源于约定不同,他们认为正义是由于自然而存在,正如法律或正确理性。在这里,法律和正确理性并举,它们皆源出自然。正是由此,孕育和生发了“自然正义”、“自然法”等概念。西塞罗发展了斯多亚派的自然法思想,将之从哲学的自然法改造为政治和法律上的自然法,此后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度居于支配地位,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。
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所处的时代,是个过度时期,直接影响了古罗马,并且把古希腊同中世纪乃至近代联结起来,已然融入了整个西方的法律传统,成为其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。感性与理性、利益约定与天道自然,这是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思想的基本范畴,而直至现在,法学思想看似林林总总,如果细心梳理其的逻辑起点,实际上都并未脱离于此。
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