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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镇人大制度,在探索中前行

标签乡镇  人大  制度  探索  2008-07-14 15:00

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,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,承担着确保宪法法律在基层实施、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、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、确保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任。乡镇人大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,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搞好乡镇人大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,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监督,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。

我国《宪法》第99条第1款规定: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;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,通过和发布决议,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、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。”地方组织法又将乡镇人大的职权细化为13项,可以概括为三类:决定权、任免权、监督权。乡镇人大通过组织召开乡镇人代会,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,选举基层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,并实施监督职能,是其它任何机关无法代替的。

水江镇的做法,可以说是他们在规范运行程序和注重实效上下功夫的体现,是在制度框架内的探索和创新,当然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。

首先,每年召开4次镇人代会是有其法律依据的。我国地方组织法第11条规定: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,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。”可见,每年的镇人代会召开的次数也并非只限制于4次,还可以经过一定程序,适时召开一些专题人代会,从而加强对政府的监督,不致基层权力被滥用。

其次,就每次人代会的内容来看,不管是听取和评议政府部门的专项报告,还是进行履职经验交流等,都是乡镇人大地位强化的表现,说明乡镇人大在制度框架内找到了自身定位,回归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。同时,也可以体现出当选代表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的增强。这都将利于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。

最后,以往乡镇一级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人代会,而且通常情况下,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只有在换届时能保证两天,其他时候基本上只有一天,有的甚至只有半天时间。缩短会期只能是将会议内容减少、程序精简,这必然使人大代表不能详尽地听取和审议报告,难以对一届或当年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,对未来一年的工作目标和思路也不清晰,进而影响到人代会决议、决定的作出和贯彻实施。会期短暂,还使人大代表没有充裕的时间谏言献策,反映民情民意,提出的建议针对性不强,不能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。而水江镇的这一创新做法,显然可以避免上述情况,从而可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,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。

但是,需要注意的一点是,其他地方在借鉴的时候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,切记流于形式。

《宪法》没有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机构,没有确定人大主席的地位,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乡镇没有得到完善,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权力与地位不相适应。这一尴尬境地,制约和影响着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。那么,作为没有常设机构的乡镇人代会,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呢?

第一,要处理好乡镇人大与乡镇党委、乡镇政府的关系。在乡镇权力分配中,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,实际上也是乡镇政治、经济、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决策中心。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的具体实施。从法律上讲,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国家权力机关。鉴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,只有三者协调一致,才能促进各自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
第二,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。乡镇人大工作是人大制度建设上最薄弱的一环,要使乡镇人大顺利开展工作,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乡镇政府的职能有所扩大,需要规范的事项也随之增多,所以要扩大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范围。同时,也要对乡镇人大行使权力的程序加以规范,以使乡镇人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更具可操作性。

第三,要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。乡镇人大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,乡镇人大代表来自乡镇的方方面面,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的质量。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文化程度较低,使得代表的责任感不强,认识不到身为代表所肩负的使命,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乡镇人大职权的正确行使。这就要明确当选代表的条件,科学确定代表的组成结构,并做好对代表在某领域的培训工作(如公共财政和预算、法律知识等),使代表们能更好的履行职责。

第四,县级以上人大应做好对乡镇人大的监督指导工作。这能给乡镇人大强有力的支持。除可以帮助乡镇人大解决些实际问题之外,更重要的是能使乡镇人大工作经常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从而可以更好的展开工作。

此外,从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水平的需要来看,从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机构,提高乡镇人大的权威性、稳定性,充分发挥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需要来看,还应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设机构,由此也带来了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缺乏经常性的问题,使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缺乏实效,缺乏权威性。因此,应从立法上考虑建立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——乡镇人大常委会。包括乡镇人大常委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,人员组成、会议时间安排、职责权限等都应作明确的规定。需要说明的是,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,关系到我国乡镇政权体制的重大变革,涉及到对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修改,必须慎重。可在若干不同类型的地区先作小范围的试点,试点成功后,再修改宪法和有关的规定,全面推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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